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85號
CTDM,112,聲,385,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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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盟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盟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盟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3月2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38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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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