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浩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浩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浩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其中2月已執 行完畢)及4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8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2014538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52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