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竣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竣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竣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其次,數罪併罰之 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 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 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 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 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 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 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 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 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 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 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 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3、9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編號1至2、4至8、10至1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茲檢察官依受 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 聲請書在卷為憑,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應予准許。再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8、10至11之罪,先前分 別經法院裁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在案,然既有 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 自可更定其刑。而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 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即有期徒刑4 年),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3年4月),復審酌 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附表編號1至4 、8至11均係(加重)竊盜罪,編號5至6皆為過失傷害罪, 編號7則係肇事逃逸罪而與前述犯罪之類型與侵害法益各異 ,暨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 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數罪併罰中 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故 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2、4至8、10至11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 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9年8月中旬某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78號 110年3月25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78號 110年6月1日 編號1至8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9年12月2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10年度易字第643號 110年8月27日 屏東地院110年度易字第643號 110年10月8日 3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4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10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17號 110年1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17號 110年12月7日 5 過失傷害 有期徒刑2月 109年11月1日 屏東地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473號 111年2月25日 屏東地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473號 111年4月12日 6 過失傷害 有期徒刑2月 110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 111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 111年5月4日 7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有期徒刑6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10年4月2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660號 111年9月19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660號 111年10月27日 9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0年2月間某日 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15號 111年12月6日 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15號 112年1月4日 10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9年4月25日16時前某時 110年1月中旬某日 110年2月19日7時前某時 (共3罪)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編號10至11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11 竊盜 有期徒刑2月 109年10月30日7時前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