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103號
CTDM,112,審金訴,103,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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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裕升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11252、14163、17139號)及移請併案(111年度偵
字第13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裕升因洗錢等案件,原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嗣本院簽請改行通常程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則本件 雖非自始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仍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449條第2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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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