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登山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毒偵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登山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