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132號
CTDM,112,審易,132,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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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博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3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博新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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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