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股)
被 告 宋文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李明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2516號、第19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宋文雄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