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3號
CTDM,112,單禁沒,53,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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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健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15、447、5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 年度執聲字第2
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健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業經緩起訴確定,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結果含 有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 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違法行為地、沒收物 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民國10 9年11月3日下午3時20分許,在○○市○○區○○路、○○路口為警 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且係其本案施用所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乙節,為被告所承,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警以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 驗後,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檢驗結果及檢驗照 片附卷可考。且被告於109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許為警採 集之尿液,經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中心109年11 月18日尿液檢驗報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尿液採驗 代碼對照表(檢體代碼:0000000000號)在卷可按,足認上 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而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215、447、54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 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587號駁回再 議,於110年5月7日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 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施 用、持有,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上開第二級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包 裝該包毒品之包裝袋1個,係包裝該包毒品而與該包毒品難 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 銷燬)。至檢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 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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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