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0號
CTDM,112,交簡附民,10,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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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蔡 成
被 告 林珍杏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珍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 交易字第7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具 狀聲明:倘本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裁定移送予民事庭等語,揆諸首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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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