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98號
原 告 張凱陵
被 告 李晨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凱陵對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7號,被告李晨瑜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