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377號
CTDM,111,審訴,377,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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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東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
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卓東慶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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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