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1年度,56號
CTDM,111,原簡,56,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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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簡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文


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童振輝


吳治繕



陳奕蓁



選任辯護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田新忠


選任辯護人 劉慶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461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0年度原訴字第8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景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童振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治繕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陳奕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田新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景文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1樓之帝緯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帝緯公司)負責人;童振輝係帝緯公司之工地主任 ;吳治繕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立紳土木工程有 限公司(下稱立紳公司)負責人;陳奕蓁係址設高雄市○○區 ○○○路00巷0號12樓之新昱土木包工業(下稱新昱土包)負責 人;田新忠係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段000號1樓、實際 辦公地址在高雄市○○區○○巷00號之新利土木包工業(下稱新 利土包)負責人,蔡文俤(已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死亡)係 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1樓之龍山土木包工業(下 稱龍山土包)負責人,渠等均為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廠商代表 人或受雇人(帝緯公司、立紳公司、新昱土包、新利土包、 龍山土包等5廠商涉嫌政府採購法第92條部分,追訴權時效 完成,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緣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下稱茂林區公所)於102年至103年間,以公開招標、最低標 決標方式先後辦理「高132線多納橋增設原住民意象圖騰工 程」(標案案號:102033號)、「103年度茂林區公所水利防 汛搶修搶險(開口合約)」(標案案號:103008號)及「103年 度茂林區農路緊急搶修工程(開口合約)」(標案案號:10300 6號)等3件標案楊景文等5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楊景文童振輝欲以帝緯公司名義,承攬102年8月8日公開招 標之上開「高132線多納橋增設原住民意象圖騰工程」標案 ,為確保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以避免流標,並使帝緯公 司順利得標,明知吳治繕經營之立紳公司、蔡文俤經營之龍 山土包均無與帝緯公司競標之真意,猶由楊景文童振輝分 別與無競標意願之吳治繕蔡文俤達成由吳治繕經營之立紳 公司、蔡文俤經營之龍山土包共同投標上開標案之合意,謀 議既定,楊景文童振輝吳治繕蔡文俤遂共同基於以詐 術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並不為價格之競爭,而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2年8月8日起至同年8月20日之間 某時,除由楊景文童振輝以帝緯公司之名義自行投標外, 另由不知情之王淑芳(另行審結)於102年8月19日自帝緯公 司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中小企銀)北鳳山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領款新臺幣(下同)13萬元,購買金 額13萬元之本行支票1紙作為帝緯公司之押標金,及以王淑 芳擔任負責人之建宜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宜公司)之中小 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3萬元至童振輝之茂 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童振輝連同本身資金 分別購買金額13萬元之匯票2紙(票號:0000000000-0號、0 000000000-0號),分別作為立紳公司、龍山土包投標本案 之押標金,再由楊景文、王淑芳指示不知情之行政人員,及 由童振輝分別製作立紳公司及龍山土包投標文件,向茂林區 公所投標,使立紳公司、龍山土包完成出名參與投標之程序 而製造競爭之假象。於102年8月20日開標當日,因形式上有 4家廠商投標,致使茂林區公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確 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廠商間有競爭關係存在而予以開標, 惟開標結果卻由新昱土包以239萬元之最低標得標,楊景文 等人雖未能取得標案施作,仍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陳奕蓁欲以新昱土包名義,承攬103年3月14日公開招標之上 開「103年度茂林區公所水利防汛搶修搶險(開口合約)」標 案,為確保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以避免流標,並使新昱 土包順利得標,明知田新忠經營之新利土包、蔡文俤經營之 龍山土包均無與新昱土包競標之真意,猶與無競標意願之田 新忠、蔡文俤達成由田新忠經營之新利土包、蔡文俤經營之 龍山土包共同投標上開標案之合意,謀議既定,陳奕蓁、田 新忠、蔡文俤遂共同基於以詐術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並不為 價格之競爭,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3月14日起至同年3月25日之間某時,除由陳奕蓁以新昱土 包名義投標外,並由陳奕蓁代龍山土包及新利土包製作投標 文件,自陳奕蓁之茂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領款 13萬元,購買金額13萬元之匯票1紙(票號:0000000000-0 號),作為龍山土包投標本案之押標金,田新忠則於陳奕蓁 事先製作好之新利土包投標文件上蓋章,並向茂林區公所投 標,使龍山土包、新利土包出名完成參與投標之程序而製造 競爭之假象。於103年3月25日開標當日,因形式上有3家廠 商投標,致使茂林區公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確有3家 以上廠商投標且廠商間有競爭關係存在而予以開標,開標結 果由新昱土包以276萬元之最低標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
田新忠欲以新利土包名義,承攬103年3月12日公開招標之上 開「103年度茂林區農路緊急搶修工程(開口合約)」標案, 為確保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以避免流標,並使新利土包 順利得標,明知陳奕蓁經營之新昱土包、蔡文俤經營之龍山



土包均無與新利土包競標之真意,猶與無競標意願之陳奕蓁 、蔡文俤達成由陳奕蓁經營之新昱土包、蔡文俤經營之龍山 土包共同投標上開標案之合意,謀議既定,陳奕蓁、田新忠蔡文俤遂共同基於以詐術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並不為價格 之競爭,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3年3月 12日起至同年3月24日之間某時,除由田新忠以新利土包名 義投標外,並由田新忠代龍山土包製作投標文件後交予蔡文 俤用印,押標金則各自出資,另由陳奕蓁製作新昱土包投標 文件後,向茂林區公所投標,使新昱土包、龍山土包出名完 成參與投標之程序而製造競爭之假象。於103年3月24日開標 當日,因形式上有3家廠商投標,致使茂林區公所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誤信確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廠商間有競爭關係 存在而予以開標,開標結果由新利土包以132萬5,000元之最 低標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函請法務部 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楊景文童振輝吳治繕、陳奕蓁、田新忠對於上 開犯行坦承不諱(審原訴卷第152頁、第173頁、第199頁; 原訴卷第77頁、第83頁),分別核與共同被告楊景文、童振 輝、吳治繕、陳奕蓁、田新忠、證人王淑芳於調詢與偵訊中 、證人蔡士琦、陳士敏於偵訊中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如下 之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應堪認定被告等人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上開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㈠事實欄㈠部分: 
 ⒈「高132線多納橋增設原住民意象圖騰工程」標案之各項採購 開決標紀錄表、102年8月20日開標作業人員簽到簿、簽稿會 核單、採購底價表、採購底價單封、102年8月8日公開招標 公告、102年8月22日決標公告、高雄市茂林區公所102年8月 21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電子領標紀錄查詢結果 、102年12月27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102年12月27日工程 驗收報告表、102年12月27日工程驗收紀錄。 ⒉新昱土包之投標外封套、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102年8月20 日收據、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⒊龍山土木包工業之投標外封套、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102年 8月20日收據、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帝緯公司之投標外 封套、102年8月20日收據、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⒋立紳公司之投標外封套、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102年8月20 日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⒌郵政匯票2張(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8月19日郵政國內匯款單(票據號碼:0000000000-0 號)、童振輝茂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建宜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 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營業登 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及交易明細、102年8月19日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本行支票及支票申請書(票據號碼:0000000)、102 年8月19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取款憑條。
 ㈡事實欄㈡部分:
 ⒈「103年度茂林區公所水利防汛搶修搶險(開口合約)」標案 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103年3月25 日工程採購底價表、採購底價單封、簽呈、簽稿會核單、10 3年3月25日開標作業人員簽到簿、103年3月14日公開招標公 告、103年3月27日決標公告、電子領標紀錄查詢結果。 ⒉龍山土木包工業之投標外封套、包商估價單、單價分析表( 估價單)、印章印模單、103年3月25日收據、103年3月25日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103年3月25日切結書、投標廠商出席人 員出席證明、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土地銀行 票信查詢系統單項查詢結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02年10月7 日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 ⒊新利土包之外封套、證件封、價格封、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工程標單(兼切結書)、包商估價單、單價分析表(估價 單)、103年3月25日投標廠商聲明書、印章印模單、103年3 月25日收據、103年3月25日退還押標金申請書、103年3月25 日切結書、投標廠商出席人員出席證明、委託代理代理出席 使用印章授權書、97年9月18日屏東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40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03年1月1日屏東縣 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103年3月11日原住民機構 、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土地銀行票信查詢系統單項查詢結果 、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土木包工業承攬 工程手冊。
⒋新昱土包之外封套、證件封、價格封、電子憑據資料、廠商 投標證件審查表、工程標單(兼切結書)、包商估價單、單 價分析表(估價單)、工程預算書、103年3月25日投標廠商 聲明書、印章印模單、103年3月25日收據、103年3月25日退 還押標金申請書、103年3月25日切結書、103年1月1日高雄 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101年11月5日土木包工業 登記證書、商業登記抄本、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商業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40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稅 繳款書、郵政匯票(票據號碼:0000000000-0)、103年3月 24日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票據號碼:0000000000-0)、陳奕 蓁上開茂林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㈢事實欄㈢部分: 
 ⒈「103年度茂林區農路緊急搶修工程(開口合約)」標案之「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採購底價單封、 工程採購底價表、簽稿會核單、103年3月24日開標作業人員 簽到簿、簽呈、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稿)、工程採購移 辦單、電子領標紀錄查詢結果、103年3月12日公開招標公告 、103年3月27日決標公告。
 ⒉龍山土包之外封套、證件封、價格封、工程標單(兼切結書 )、包商估價單、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印章印模單、切結 書、收據、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投標廠商聲明書、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02年10月7日土木包工業登 記證書、103年1月1日屏東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書、土地銀行票信查詢系統單項查詢結果、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401)、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 ⒊新利土包之外封套、證件封、價格封、工程標單(兼切結書 )、包商估價單、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103年3月24日投標 廠商聲明書、印章印模單、97年9月18日屏東縣政府營利事 業登記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103年1月1日屏東縣土木 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103年3月11日原住民機構、法 人或團體證明書、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稅 繳款書、103年3月24日收據、103年3月24日退還押標金申請 書、103年3月24日切結書、包商估價單、投標廠商出席人員 出席證明、土地銀行票信查詢系統單項查詢結果、土木包工 業承攬工程手冊。
 ⒋新昱土包之外封套、證件封、價格封、工程標單(兼切結書 )、包商估價單、103年3月24日收據、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103年3月24日投標廠商聲明書、印章印模單、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 、101年3月29日、98年4月9日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商業登 記抄本、103年1月1日高雄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電子憑據資料、投標廠商出席人員出席證明、103年3月24 日退還押標金申請書、103年3月24日切結書、土木包工業承 攬工程手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第一類票據信用 資料查覆單、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08年10



月9日調科貳字第10823212140號鑑定書。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至8款所示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藉以節省國庫支出;因之,倘參與政府採購發包案之不同廠商,彼此間雖有公司法規範之關係企業關係,或上、下游廠商之垂直關係,為獲取最大商業利益,各自以自身名義參與投標,並各自決定投標價格,形成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要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然倘參與投標之各該廠商,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業,或各具獨立法人格,祇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決策,並於投標時,實際決定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廠商之方法,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詐欺圍標罪;至於是否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同條第6項既設本罪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僅為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裁判要旨參照)。查被告楊景文童振輝吳治繕與已歿之蔡文俤就事實欄㈠之標案、被告陳奕蓁、田新忠與已歿之蔡文俤就事實欄㈡㈢之標案,分別以上開方式操作、安排帝緯公司、立紳公司、新昱土包、龍山土包、新利土包參與上開標案,以塑造形式上確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併具有實際價格競爭之假象,致承辦人員誤信為真予以開標決標,進而分別由上開廠商分別得標,如將不為價格競爭之廠商予以剔除後,已未達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之最低門檻而不予開標,其等之行為自均致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至明。是核被告楊景文童振輝吳治繕就事實欄㈠所為,以及被告陳奕蓁、田新忠就事實欄㈡㈢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楊景文童振輝吳治繕與已歿之蔡文俤就事實欄㈠之犯行,以及被告陳奕蓁、田新忠與已歿之蔡文俤就事實欄㈡㈢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奕蓁、田新忠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5人理應知曉政府採購法 期欲建立市場公平競爭機制、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竟仍為 本件犯行,其等遵守法治觀念有缺,且對公平競標制度有所 破壞或危害,所為自當予以非難;惟考量被告5人犯罪後均 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①被告楊景文前無刑 事犯罪紀錄,於調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營造 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②被告童振輝前有酒後駕車、違反 政府採購法等刑案紀錄,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雄海專畢業之 教育程度、目前退休經濟來源為勞保退休金,家庭經濟狀況 不佳;③被告吳治繕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於本院審理時自陳 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工程業、約收入平均4至5萬 元、家庭經濟狀況普通;④被告陳奕蓁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等刑案紀錄,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月收 入約8萬元;⑤被告田新忠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刑案紀錄, 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打零工為業, 收入約2萬元、與太太同住、現罹有心臟與肺部方面之疾病 等一切情狀,就被告5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審酌被告陳奕蓁、田新忠就兩次 犯行均集中於103年3月間,犯罪過程相似,罪責內涵之同質 性甚高,為免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 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爰就被告陳奕蓁、田新忠所涉之2 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4項、第5項所示,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楊景文吳治繕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且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 經此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所受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均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2人法治觀 念淡薄,為確保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認有課予一定負擔 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2人於本 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6萬元。如未履行本判 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對被告 所為之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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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宜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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