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顧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 月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