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普照寺
法定代理人 翁啓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10年10月22日 1,000,000元 0000000 普照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