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4號
TYDV,112,除,24,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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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呂建男即源鼎昇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 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萱穎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東圓營造有限公司 宋鴻雙 土地銀行楊梅分行 110年11月20日 45,413元 SCAA0000000 2 東圓營造有限公司 宋鴻雙 土地銀行楊梅分行 110年11月20日 71,862元 S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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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