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林澤汶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被 告 劉曾淑娟
劉家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曾淑娟、劉家
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972萬1千元,應繳裁判費185,624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1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