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1號
TYDV,112,訴,171,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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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A女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被 告 蕭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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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