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3號
TYDV,112,補,93,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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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
訴訟代理人 葛乃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39,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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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