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郭瑩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喬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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