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9號
TYDV,112,補,89,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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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郭瑩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喬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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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