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彭春馨
湯鈞汶
彭素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淳烝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誠宏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6,67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4,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