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5號
TYDV,112,補,65,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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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陳振益

林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榮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
產價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13,751元 〈
41,800×1,137.15×(817/2400+31/144)=26,413,751〉,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4,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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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