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39號
TYDV,112,補,339,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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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陳 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美漾廣告有限公司間請
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惟
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
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2項規
定甚詳。原告於起訴前曾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於30日內提
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說明,其先前於112年1月30日所繳納調解聲
請費1,000元,自得扣抵本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4,
510元之裁判費(計算式:5,510元-1,000元=4,51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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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漾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