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6號
TYDV,112,補,246,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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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黃瀅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浩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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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