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4號
TYDV,112,補,224,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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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史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維錦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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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