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235,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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