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希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淑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
共有物係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應
有部分權利範圍為969/112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505,17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14,700元×面積82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969/1120=10,505,1
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48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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