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3號
TYDV,112,補,153,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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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謝麒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芳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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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