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12年度,8號
TYDV,112,簡抗,8,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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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陳范明妹


相 對 人 葉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2
日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本院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30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 表一編號3備註欄位「位於1樓」之記載,應予刪除。三、抗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 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 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另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 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 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裁判 、99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本院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305號案件審理過程中,承 辦法官於民國108年8月14日以桃院祥民政108壢簡字第308號 函囑託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補測108年5月14日測法字第11 000號複丈成果圖,補測之範圍如抗告人斯時所提出原證6之 現場照片(黃色標示部分【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增建 物】、白色標示部分【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鐵皮屋】 ),故108年度壢簡字第305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即108年8月2 0日測法字第184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C部分,乃係上 開抗告人所提出現場照片之黃色標示部分,依照現場照片可 見該增建物實際位於1至4樓。
 ㈡惟108年度壢簡字第305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複丈成果圖C部 分)於備註欄記載「位於一樓」,致事務官排除侵害時,認 為是否可拆除2樓至4樓增建物容有疑義,而向桃園市平鎮地 政事務所函詢上開複丈成果圖C部分之範圍,平鎮地政事務 所於111年12月13日之函覆內容為「查旨揭土地複丈成果圖



中C之範圍係依據貴院108年8月14日桃院祥民政108壢簡字第 308號函及現場指界之範圍於頂樓(4樓)進行施測,並投影 至平鎮區延平段659地號之位置」,亦足認C部分範圍應涵蓋 1至4樓。
 ㈢是以,複丈成果圖C部分應為1至4樓,108年度壢簡字第305號 判決附表一編號3備註欄位所載「位於1樓」顯為誤寫,為此 ,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諭知發回原法院將108 年度壢簡字第305號判決附表1編號3(複丈成果圖C部分)備 註欄位更正為「位於1至4樓」或將誤寫「位於1樓」部分刪 除。
三、經查:
 ㈠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305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增建物之「複丈 成果圖所示部分」欄位記載「C部分」、「備註」欄位記載 「位於1樓」,此部分先予敘明。
 ㈡然綜觀上開108年度壢簡字第305號判決內文,均未記載附表 一編號3增建物C部分之位置「位於1樓」,且依桃園市平鎮 地政事務所108年8月20日測法字1840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之 複丈成果,亦僅記載「C部分,使用地號:659,面積:0.22 平方公尺,備註:120號增建物」,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 無訛。是以,無論係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305號判決理由或 係上開複丈成果圖,既均僅有表明增建物占用之面積,而未 特定該部分之位置為1樓,則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305號判 決附表一編號3備註欄位記載「位於1樓」,顯然係法院所無 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揆諸前揭裁定意旨,本院10 8年度壢簡字第305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備註欄位部分,顯屬 贅載「位於1樓」之顯然錯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上 開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抗告意 旨尚表示應將附表一編號3備註欄位部分更正為「位於1至4 樓」,然綜觀前開複丈成果圖既未標示C部分之位置,本院1 08年度壢簡字第305號判決理由亦未載明此部分位置,自非 屬判決有何誤寫、誤繕或顯然錯誤情形,從而,抗告人此部 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㈢綜上所述,抗告人聲請更正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305號判決 ,應刪除附表一編號3備註欄部分「位於1樓」之記載,即有 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記 載,抗告人其餘之聲請,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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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