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2年度,603號
TYDV,112,票,603,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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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曾展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俊諠李玉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李玉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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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