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靜即美靜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黃美靜即美靜企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