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林進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正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
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