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張靜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美媛、鄭旭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張靜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