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游啓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111年9月27日聲請清算,故請說明自109年10月1 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 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 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 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 ,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另請說明自聲請清算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 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 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所稱「有扶養人」係指何意?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 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 取補助證明)?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清算方案中。如 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自109年10月1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七、聲請人名下有無機車?並請出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