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莊宥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昶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昶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
賣。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
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與聲請人提供之不
動產附表所載內容是否相符;本裁定後檢具附表僅供參
考。
五、請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
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六、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
額、事實理由、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