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42號
TYDV,112,抗,42,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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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2號
抗 告 人 郭陳秋祝

郭順成
相 對 人 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興旺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
月29日111年度拍字第1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向相對人申辦房貸近10年,均按 月繳納本息,係受疫情影響致收入銳減,方有拖欠,前已數 次懇請相對人暫緩還款,相對人卻仍逕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 聲請,令抗告人無屋可居,情何以堪,爰依法提起抗告,請 求駁回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
二、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 7亦定有明文。準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該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前於民國104年3月10日以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36萬元之抵 押權,擔保抗告人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因抗告人自 111年7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尚積欠本金559萬9,549元 之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爰聲請准予拍賣抵押 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 據、授信約定書、同意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放資料查詢結果、催告書函及掛號郵 件查詢結果等件為證,堪可採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二)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然抗告人確未按期還款,相 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有據,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332分之94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8分之1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618 5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30000分之384 6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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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