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26號
TYDV,112,建,26,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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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葉俊吾


被 告 健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壹拾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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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