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4號
TYDV,112,家救,14,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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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周芝雲
代 理 人 陳韻如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鄭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已獲得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 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為證。又聲請人請求離婚等 事件,已由本院受理在案,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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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