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43號
TYDV,112,司聲,43,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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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相 對 人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33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53萬6,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008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536,000元,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下稱臺中地院)106年度存字第23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撤回臺中地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906號假扣押 執行程序,並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2號撤銷假 扣押裁定確定,且聲請人已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地院提存書、撤銷假扣押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 回執正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誤 。本件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足認符 合訴訟終結之要件,又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函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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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