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劉張玉秀
劉東憲
被 繼承人 劉榮輝(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段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劉榮輝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劉張玉秀、劉東憲分別係被繼承人劉榮輝(男,民國
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
後住所:桃園市○○區○○街○段00號)之配偶及子女,且為繼
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