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莊凱敦
莊絨琋
被 繼承人 張阿俊(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號8樓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莊凱敦、莊絨琋皆為被繼承人之孫輩 ,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 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莊凱敦、莊絨琋之孫輩,被繼 承人於111年12月31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 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又被繼承人之子輩即張嘉宏、張嘉 榮、張曉郁雖均已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 准予備查,然因被繼承人之子女即張碧如於102年7月3日歿 ,應由張碧如之子女代位繼承其之應繼分,惟其中僅有張碧 如之子女即呂佳芸、呂名軒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亦 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尚有張碧如之子女即陳怡安迄今未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而可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 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莊凱敦、莊絨琋既 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即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依首揭 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莊凱 敦、莊絨琋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 是以,本件聲請人莊凱敦、莊絨琋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