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565號
TYDV,112,司票,565,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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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胡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代理人李太行有權代理簽發本票之釋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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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晟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