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331號
TYDV,112,司票,331,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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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王建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昱德NGU YEN THI HONG NHVNG(阮氏紅
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查狀附本票影本發票日期及金額
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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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