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7號
債 權 人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達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 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匯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