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20號
TYDV,112,司促,3520,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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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曾鈺芬
曾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伍佰玖
拾壹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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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