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卓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參
元,及其中玖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