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59號
TYDV,112,司促,3259,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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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59號
債 權 人 洪千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頤實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 司登記資料及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大頤實業有限公 司登記於新北市板橋區及債務人林振樺戶籍設於基隆市七堵 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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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