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債 權 人 顏笠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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