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95號
TYDV,112,司促,3195,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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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
債 權 人 翰林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葛立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凱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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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