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29號
TYDV,112,司促,3129,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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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江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貳佰貳拾柒
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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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