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10號
TYDV,112,司促,3110,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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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徐文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玖仟肆佰捌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二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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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